李延國[黑龍江省肇源縣委原書記]

李延國[黑龍江省肇源縣委原書記]

李延國,男,漢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於黑龍江省肇州縣,研究生文化,中共黨員,戶籍地大慶市肇州縣,住所地大慶市肇源縣。原系中共黑龍江省大慶市肇源縣委員會書記。 2015年03月05日違紀被查。 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1日提起公訴。 2017年7月20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12月2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原審刑事判決,發回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2002年10月23日,任肇州縣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2006年12月04日,任肇州縣紀委書記;

2009年06月18日,任肇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代理縣長;

2010年02月04日,任肇源縣縣長;

2011年11月03日,任中共肇源縣委書記,   主持縣委全面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03月05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行賄罪於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以哈南檢刑訴[2016]9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延國犯行賄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6年11月11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審理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延國犯行賄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於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102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延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被告人李延國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沒收被告人李延國違法所得西服一套,由扣押機關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李延國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李延國[黑龍江省肇源縣委原書記] 李延國[黑龍江省肇源縣委原書記]

2017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抗訴人李延國犯受賄罪的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2016)黑0103刑初1024號刑事判決。二、發回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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